(5)凭吊性演讲
这是在葬礼上或者在纪念某人逝世周年的大会上所作的演讲,也叫葬礼演说。它形成于古希腊,据《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雅典人很早就有了在举行葬礼时发表演说的习俗,主要用于凭吊在战争中阵亡的将士,每年举行一次,这种演说后来传到古罗马,再由古罗马传遍欧洲及全世界,其实用范围也逐渐扩大。
(6)游说性演讲
这种演讲没有固定的场所。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苏秦、张仪等周游列国的演讲。
6按场合分
按场合大致分为:游说性演讲、巡回演讲、街头演讲、法庭演讲(或称司法演讲)、课堂演讲、教堂演讲、大会演讲、宴会演讲、广播好口才和电视演讲、其他演讲,等等。
(1)街头演讲
这是在街头巷尾等露天场所进行的演讲。
(2)法庭演讲
原告或被告及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法庭上作的演讲。一般分为诉讼和辩护两种。
①诉讼演讲
原告或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的指控和申诉。
②辩护演讲
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而同原告或公诉人进行的辩论演讲。它可分为被告本人的辩护演讲和律师(或辩护人)的辩护演说两种。被告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演说叫直接辩护演说。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发表的叫间接辩护演说,这种演说起不到自辩的作用。辩护演说还可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个人或某一案件进行辩护的演说;另一类在表面上看来是为个人,实际上却是为了某项事业而发表的演说,这种演说不只是单纯地用于无罪或轻罪的自辩,因而在力度、情感、气势等诸方面更为强烈宏大,也更能打动听众的心。苏格拉底的自辩、巴黎公社女战士路易斯·米歇尔在凡夫赛法庭的辩护演说、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的答辩等是这类演说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