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真诚的作用在第三者那儿有所不同。当我考虑什么样的生活对人们最好时,我必须在有关他应当过哪一类生活的判断中,把他的明确的信念作为事实加以考量。如果我的朋友在自我评价之后,在以开放的头脑面对另一些观点之后,决定过一种宗教生活,那么我可以想象他的生活会有三条道路。他有可能改变自己的想法(大概是对进一步的论点深思熟虑之后),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成功地参与政治,并且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和选择的明智既满足又信心十足。他也有可能继续自己的事业,过一种信仰虔诚的生活,对自己的选择也是既满足又自信。他还可以由于某种原因听从朋友的劝告,违背自己的本能和信念而参与政治;他也会取得成功,但不会有真正的满足或自我认可,因此绝对不会停止为自己的选择而遗憾。我不怀疑,第一种生活对于他来说要优于另外两种。可是我同样不怀疑,第二种要优于第三种,这反映着我有关第三人的真诚之优先性的信念。在我的排序中不存在怀疑主义。我没有说因为他认为有虔诚信仰的生活是最好的生活,它对于他来说便是最好的生活。我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即他的生活与本来可以拥有的生活相比不是太成功,如果我认为能够改变他在这事上的想法,我会继续同他辩论。我的意思是,在他有坚定信念的情况下,这是唯一能够做到与他自己和谐相处的生活,因此也是他在应付自己的环境——现在被理解为也包括那个事实在内——的挑战时他能拥有的最佳生活。当然,有些伦理信念极为可怕或恶劣,使我们不可能鼓励那些无法抛弃它们的人去过一种与它们和谐相处的生活。然而这是因为邪恶的生活对别人不利,而不是因为我们认为违反天性的生活对于他来说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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