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略有改动。
[1] 如书中所示,我将把下面的书看作契约论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从《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始的一系列伦理学著作。霍布斯的《利维坦》尽管是伟大的,但它提出的问题是专门性的。J.W.高夫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概观:《社会契约论》,第2版(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57年版)。还有奥托·吉尔科的《自然法与社会理论》,有厄内斯特·巴克尔的英译本(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把契约论观点主要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提出来的是G.R.格赖斯:《道德判断的基础》(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
[2] 康德很清楚这种原初契约是假设的。见《道德形而上学》第1编,特别是第47、第52节;以及论文《论一个通常的说法:这可能是真实的但却不见诸实践》的第2部分,收在汉斯·莱斯编:《康德政治论集》,73~87页,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0,H.B.尼斯贝特译。进一步的讨论见乔治·瓦科斯:《康德的政治思想》,326~335页,巴黎,法兰西大学出版社,1962;还有J.G.默菲:《康德:正当的哲学》,109~112、133~136页,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