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本章开头所说,人们经常认为这些领域之间有强大的张力:一方面是被称作“义务论的道德”的东西;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价值观。我在这里试图说明的是这种张力被夸大了。有价值的并非总是“要被促进的”。被恰当地承认为有价值的这些事物中的大多数有更加复杂的结构。所以权利和义务不应当由于没有采取这种简单的形式而被视为古怪的。还有,对人的生命的价值这种首要的价值的合理的理解(在我心中它是最合理的)直接导致正确与错误这个道德的核心。回过头来看,这似乎就是一个人应当期待的东西。赋予人的生命以价值、尊重个人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这些想法如果不是一回事的话,那么它们必定紧密相连。效果论描述了使之为真的一种方式,按照效果论,正确、错误和义务被造就为一种服从纯粹目的论的善的观念。如我刚才说过的那样,我相信有另外一种方式能够达到这种调和,在考虑正确与错误的问题时会起到更加基本的作用。在更加仔细地考虑了幸福问题以后,我会在本书第二部分开始发展我的论证的这个方面。
选译自[美]托马斯·斯坎伦:《我们彼此亏欠什么》,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98。王晓朝译。
[1] 例如参见W.D.罗斯:《正当与善》,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