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为“12”次为“当时按指模”,其他表述记忆不清,在鉴定意见结论为“借据上落款部位指模为一次性形成”质证后,朱忠民、田礼芳对此变更原先的陈述,表述为“关键的问题借据是什么时间形成的,指纹是何时按上去的都否认不了借款的真实性”。该鉴定意见虽然没有对借据的具体形成作出结论,但对借据上的大部分指模形成有明确结论。被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提出反证证明鉴定意见的虚假,故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因被上诉人分别为该借据的持有人和出具人,其对该借据的形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故认定2010 年3 月18 日借据具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被上诉人朱忠民作为债权人在原案提起的给付之诉,缺乏债务人田礼芳明确的履约情形。按照2010 年3 月18 日和2012 年5 月11 日借据的约定,田礼芳应向朱忠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但朱忠民主张借款20万元后,而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借款人如何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关键事项语意不详。不论是朱忠民在起诉状表述,还是朱忠民与田礼芳在原案中的陈述,对借款发生后,田礼芳作为债务人如何履行约定均无表述。除此之外,朱忠民在原案中的诉讼请求仅表示借款20 万元,亦不明确主张利息具体数额及其计算方式,而辩称“利息没法计算,就没有算利息”,让常人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