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传媒上对刑讯逼供口诛笔伐,当事人的悲惨遭际也令人触目惊心,但跟警察们私下聊起来(包括一些尽职尽责的好警察),几乎都认为刑讯或者类似刑讯之举,毕竟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就是一般老百姓,只要不搞到自家头上,显然对刑讯逼供也不那么反感,看见电影电视中的警察痛揍那些并没有定罪的“罪犯”,又有谁不感到解气呢?无罪推定说说容易,但实践起来却远不是那么回事了,只要是怀疑到谁头上,总是禁不住想要尽快地问出个究竟来。对方要是坚持行使“沉默权”,那么就难免要吃苦头,尤其是上面要求限期破案,而这边又久无进展的时候,这种事情就更容易发生。
刑讯逼供,在某种程度上,在于警察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重视。当然,我们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历史的原因,因为在传统社会,官府审案没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因而允许审案者(主要是地方长官)有条件地刑讯,结果是青天大老爷打板子上夹棍成了家常便饭,以至于在后来的岁月中,相信口供成为人们的一种顽固的习惯,而为获取口供动粗,也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人们不应忘记,动刑逼口供不过是传统法律世界的技术成分,在这种技术层面的背后,是以刑求治的政治框架。在这种框架里,整体国家社会体系结成一个等级森严、秩序井然的金字塔,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礼制结构”,失礼、逾礼、越礼都意味着对秩序的挑战和破坏,必须以刑加以惩罚,使被破坏和扰乱的秩序归于正常。在这里,官尤其是审案之官,象征着秩序的维护者;而民,则是随时有破坏秩序之虞的草民、刁民,动刑不仅意味着惩罚,还意味着威慑,所以刑讯要在公堂之上,不仅在公堂上打板子,而且还有所谓的号枷示众,站笼示众,要的就是随时随地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所以刑讯逼供不仅是催问口供破案的需要,还是传统社会“治民”之必需,尤其是社会比较动荡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