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加上陆路交通和水路交通的发达,为人们的旅行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也促进了旅店业的发展,旅店业显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见于明代文献的歇家、旅店和在重要市镇设立的会馆,均是供明人起居与传递文移的居停之所。如京师,各地在那里“各有会馆,为初至居停,相沿甚便”,“凡奏事将吏及部曲贸易都下者,俱得居之”[89]。“会馆之设于都中,古无有也。始嘉、隆间。”“京师之有会馆也,贡成均诣公车者居停之所也。无观光过夏之客,则大小七卿,科道部曹、翰林、中行、评博、候补、候选者,以次让。无宦游之人,则过往流寓者亦得店。非土著则不可,僦于人亦不可,例也。”[90]随着经济的发达,许多地方也纷纷开设旅店,如泰安州就有为进香泰山的香客所设的客店。
第二节 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为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