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还在城乡广泛设立社学,尤以官立社学得到长足发展。关于社学生员的资格,弘治十七年(1504年)规定,凡民间幼童十五岁以下者均可入学读书。每逢乡试之年,提学官也兼取一两名民间俊秀参加乡试,如中试即为举人。然而,明代社学却时兴时废,它主要在于地方官的办学积极性和社学教育是否与科举发生联系。社学的兴盛,大约在弘治至嘉靖年间,当时书院教育和社会教化思潮的勃兴,推动了社学建设。社学作为州县儒学的预备学校,深受科举制的影响。此外,还有培育儿童的各类蒙学,如私塾、义塾等。
总之,明代学校的形式很多,体现了教育的兴盛和发达。各级学校不仅仅是育才的场所,而且也是行使社会教育职能的特殊机构。明初,明太祖一再强调“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所以直接规定了学校在社会教化方面的作用。洪武五年(1372年),明政府规定全国各地学校都要举行乡饮酒礼,试图通过乡饮酒礼,以达到叙尊卑、别廉耻、知礼让的目的。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政府又颁布乡饮酒图式,下令各府州县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在学校中举行乡饮酒礼,由教官负责进行。这一规定很烦琐,但学校的作用却十分重要。另外,明朝统治者还依靠乡里保甲、缙绅士大夫、族长等推行社会教化,教化内容不外乎传统的纲常伦理教育以及劝民农桑及本朝律令、御制大诰等。明中叶以后,社会教化中兴,在社会基层,缙绅士大夫因其文化和社会威望方面的优势,绝大多数充任宗族和宗法制家族的首领,充当着文化教育的具体实施者和伦理风化的楷模中坚。他们或用言行开导族党,使乡风大变,或凭礼教约束百姓,使奸盗屏息。通过社会教育这一形式,使统治者的政治理念深入百姓的社会生活中,并被百姓所接受、遵守,其目的是培育封建统治下的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