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十五日拘留, 并处五千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