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汉代,始有确定的“义务兵役制”。汉代是全同皆兵的,壮丁从二十三岁起全应服兵役。为何规定二十三岁起呢?其中却有道理。因为二十岁成丁,照理该能独立营生。中国的农民经济,通常是三年耕可以有一年之蓄,每年积蓄其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三年便可余一年粮。一壮丁自二十岁至二十二岁耕种了三年,二十三岁开始服兵役,家中可以使用他过去三年的贮蓄,无饥馁之忧了。可见当时小小一项制度的规定,也顾及民生休戚。那时兵役共有三种。一是到中央当卫兵,一是到边疆做戍卒,一是在地方见习。无论丞相之子,也一律要服兵役。当时中央政府的卫兵,数额最高有七万余人,这是由政府供养的。至于边防戍役,旅途经费由民间应役的自己担负,因此平时国家军费开支极节省。倘遇对外作战,除了正在兵役期限的以外,另有一种志愿兵。此等人,平日在家养马射箭,自行练习,一旦国家有事,报名参加,即所谓“良家子从军”。如李广一家从祖上直及其孙李陵,世代都是期望着得机会志愿从军建功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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