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
(一)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工作
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除国家帮助外,还需要内地省市给予支援与帮助。这一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80年代以来得到很大的发展。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强调了对民族贫困地区实施教育扶贫的重大意义,并具体规定了教育扶贫的目的、主要任务、实施方式等。200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两个工程”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成效,为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有鉴于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认真组织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支援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援建单位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两个工程”,使少数民族和西部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教育对口支援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提高对口支援的效益。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教育对口支援的内容,在教育改革、教学科研以及教师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援和合作力度。要以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教育对口支援,采取内地省区优秀教师支教、选派民族地区骨干教师赴内地学习挂职、动员内地高校毕业生支援民族地区建设、开展助学活动、民汉学校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促进支援与受援双方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对口支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受援地区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发挥支援教师在传播先进教育理念、教育信息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学校自身的教学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民族教育事业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