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六条,李鸿章除了稍微修改了几个通假字错别字外,没有表示其他任何异议。
双方再度回到谈判桌前是当年的4月。
和之前一样,日本同样早早准备好了条约细则,直接递给了李鸿章。
这次是和平条约,大致内容如下:
总则:大日本帝国皇帝陛下和大清帝国皇帝陛下为了两国能够重新恢复和平幸福,故特此委派全权大臣,签订和平条约。
这是官话,俗称废话。
接下来就是正文了。
第一条、清国承认朝鲜为完全与自己对等的独立国,废除朝鲜对自己的一切朝贡、进献等行为;
第二条、清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给日本;
第三条、割让包括上述地点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城池、兵工制造所等一切所有物,一年内交割完毕;
第四条、清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三亿两,分五次支付,第一次为一亿两,其余四次每次五千万两,此外,第一次的支付时间为本条约签订后的六个月内,下一次和上一次之间的支付间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条、被割让地的在住居民如果不愿意加入日本籍,可以在两年内携身家财产迁徙至清国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