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但监督权行使的前提一定是政府进行相关事件的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如果政府不进行任何信息的披露,公民也就无从得知相关信息,也就更谈不上什么监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就更需要进行信息公开,因为在灾难救援过程中会涉及一些捐款、救助等一系列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及时进行公开,很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样就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展开。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让公众监督政府,及时收集公众的反馈意见,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灾难的救援,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威信。
(2)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安抚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的焦躁情绪。突发事件的破坏性与突发性往往会给社会公众带来致命性的打击,例如汶川地震的发生让很多群众失去了亲人,同时还要忍受不断的余震风波,如果在此时政府不能够及时公开有关地震的相关信息,而是采取类似唐山大地震时的隐瞒方式,这样会让受灾的群众因得不到可靠信息而长期处于焦虑之中,而且不在灾区的群众也会因为得不到有关灾区的相关信息而进行无端地猜疑,这样就会导致在灾难发生后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救援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稳定受灾群众的焦躁情绪。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事件的准确信息,不仅可以安抚受灾群众的焦躁情绪,同时也有利于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