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论题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差异性,但他们都会忠于公正的社会体系,他们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第二,怎样促使人们承担起公正的社会体系分配给他们的社会角色?第二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政治方面和个人方面。
关于平等主义优先选择的确切效力,我暂不赘述。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给予弱势群体以绝对的优先权——可以作为一种解释,并且,根据罗尔斯本人的建议以及斯坎伦的修正,这种差异原则可以被一般化为词典式的差异原则。[6]不过,我还是倾向于给予弱势群体以较弱程度的优先权(不是绝对的优先权,而是相对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使境况不好的人比境况好的人优先受益。[7]另外,我还想改变个人动机的特征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特征,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使弱势群体受益,我们很有必要接受一些大的不平等。总之,为了实现我所描述的平等主义理想,需要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体系,它将会比大多数民主国家已有的那些体系要平等得多。
选译自[美]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袒》,第三、第七章,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牛冬梅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