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完善省级政府教育公共财政体系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不仅需要省级政府教育职能的加强,而且也需要省级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管、办、评”分离的新型教育治理结构,因而,省级政府统筹并不意味着由省级政府越俎代庖,对学校事务面面俱到,也就是说,不是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而是充分利用公共财政手段管理和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所以,首先,需要完善以省为主的教育公共财政体系,要通过适当统一省级及以下政府间的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重点强化省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其次,要根据各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差距,完善教育财力差异补偿机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再次,建立和完善省域内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经费分担和补偿机制,对辖区内跨县市流动的义务教育学生的教育成本按比例由省和省以下政府分担,省财政承担主要部分,并对流入地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最后,创新教育拨款机制。实行省级政府统筹后,教育拨款的中间环节增多,要通过创新教育拨款机制,规避层级政府或部门对教育经费的挤占和挪用,确保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公平发放。
3.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教育协作机构和机制
省级教育统筹超越了传统的行政区域划分,因而所面临的问题和涉及的关系都将十分复杂,需要部门之间和区域之间很好的沟通与合作:第一,在省一级建立教育协作机构,协调市县之间、省与省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二,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和健全协调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流动人口教育、招生、考试、就业和合作办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