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哲学家们所常常讨论的问题,是要发现一些可以把一切伦理的词都归结为一两个基本的词的定义是否可能。虽然,不能否认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哲学的范围,但是这个问题与我们现在的探究无关。我们现在并不关心发现哪个词在伦理的词范围之内被认为是基本的词。例如,“善”是不是可以用“正义”来下定义,或者,“正义”用“善”来下定义,或者“正义”与“善”两者均用“价值”来下定义。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把伦理的词的整个领域归结为非伦理的词的可能性问题。我们所探究的是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能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
那些常被称为主观主义者的伦理哲学家和那些以功利主义者著称的人的论点,是强调伦理价值的陈述可以翻译成为经验事实的陈述。功利主义者给行为的正义性和目的的善下定义时,是以它们所引起的愉快、快乐或满足为依据的;主观主义者则是依据某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它们的赞成的情感。每一个这种类型的定义,都使道德判断成为心理学或社会学判断的附类;并且,由于这种理由,它们就很能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如果这些定义的任何一个是正确的,那就必然可得出结论,即:那些伦理断定,从种类上说,跟通常与伦理断定相对立的事实断定并无不同;而且,我们关于经验假设所已经作出的说明,也将适用于这些伦理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