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方面的限制,历来受到学术界的猛烈批判和实务界的有力冲击。在过去,如果说由于知识产权变现难度大,并且其价值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递减性,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皮包公司”,限制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还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今天来看,出现在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越来越成为一种记账符号,根本就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产运营状态,更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利益(真正能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是公司净资产)。所以,今天如果还要依然限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已经允许高达70%。
有鉴于此,我国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对此比例纷纷进行了放宽处理。其中最典型的是,2001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就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全体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就行;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直接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即可。
随后,北京市成立的第一家同类企业是北京锐智伟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货币出资占10%、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高达90%。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知识产权所有人过去只能靠出卖技术或寻到投资方的方式把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最终不得不由投资方绝对控股,根本无从保障自己作为知识产权拥有方的股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