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主利用隶属的农民之方式,并非将农民当作劳动力,而是将其当作地租支付者,此曾遍行于全世界,不过亦有两个例外。这两个例外,当于后面第六节“庄园内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进行讨论。这种利用方法的理由有种种:第一,是领主的传统主义。即把农民当作劳动力来使用时,必须先建立自己的经济大本营,但领主没有这样的魄力。第二,当骑兵为军队的中心时,领主因为主从的义务关系而不得不受到拘束,农民亦不能避开战争,且领主没有自己的流动资本,宁可将实际经营的损失风险转嫁于农民身上。此外还有一个理由,即在欧洲,领主因庄园法而受到拘束。但在亚洲,领主为了市场贩卖而生产时,农民已不能期望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那里根本没有类似于罗马法的法则,在亚洲,也未曾发展过服役农场。
领主可用下列的方法获得地租:一是纳贡,即自由民出资财,奴隶出人力;二是所有权变更时收取的费用,即领主在农民财产进行买卖时所取;三是继承税及结婚许可费,即领主将土地遗产移交给农民的继承人时,或者许可农民的女儿嫁给其他司法区或农奴管区外的人时,就可征收此项费用;四是领主的特权,以森林税、地税等来征收,例如森林中猪的饲料之捐税;五是将运输费及道路桥梁的建筑费转嫁于农民,此为间接的方法。此等捐税与负担,本是庄园制度下所有的,在西德、南德及法国,实为庄园制度的典范,而且可说是一般庄园制度中最古老的形态。但这种制度,是以分散的庄园制度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领主分散在各处的所有地,各设庄司一人,此庄司对于居住在其邻近隶属于领主的农民,征收实物捐税及货币捐税,且监督农民并令其尽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