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李某的律师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公、检、法三机关在李某案和韩某经济纠纷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被律师及时抓住了。后来《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
(四)巧用激将法
有时公诉人借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提到其他情况,实际上是在使用激将法,试图影响合议庭对案件的判断。在一个案件中,被告商某当时59岁,公诉词从他十几岁上初中时开始分析所谓犯罪的思想根源。例如,从十几岁开始,就借人家钢笔不还,占小便宜,从而养成了爱占便宜的恶习,导致了现在的贪污公款。如此等等罗列出一大串罪状,但是,一件具体事实都没有,并且还将矛头指向辩护人,说什么辩护人当时的心情一定非常急切,恨不得立刻听到对被告的无罪判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