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是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自己亲眼所见,依法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行为。
律师见证的性质属于私证,见证律师以自己的名义予以证明,这与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是有区别的。见证的客体主要是当事人无争议的法律行为,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的适用,它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这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做法是有区别的。此外,见证有时间、空间的限制。时间限制即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空间限制即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律师见证这一证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外商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时,常常按照他们国家的习惯要求我国律师给予见证。1983年12月,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振兴实业公司的委托,参与其向香港某银行贷款兴建饭店事务。香港银行委托香港律师参与谈判活动。临签约时,港方律师及当事人提出请我国律师作贷款协议见证,经办律师思想上没有准备,当事人委托也没有这样的要求,于是提议去公证。港方不同意,认为国内法律没有要求贷款必须公证,并表示商事活动没有必要请政府干预。目前在国内,律师见证也逐渐成为律师办理非诉讼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