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对一个有个人道德法典的人来说:(1)对自己,或者更大范围地说,对他人完成的一些行为具有内在的赞同或反对的动机;(2)当他自己的行为表现为缺乏这种动机时体验到犯罪感,当另一个人所做的缺乏这种动机时表现出不赞同,当其他人的行为体现出这种动机的过剩时表现出尊重和钦佩;(3)认为他被驱使完成的行为,或者因为没有完成而产生犯罪感的行为等是有意义的;(4)认为自己对所有上述行为的态度是正确的;(5)有语言能力表达出所有这一切。
在后面的几章中,我将偶尔多少会偏离这个“道德法典”概念。这意味着我经常使用“个人的道德法典”的含义只关系到上面所说的意动情感构成(conative-emotional components),即(1)和(2)。因而我将自由谈论一个人的信念——在这种意义上说,他的道德法典被证明是正确的,我将自由地谈论作为一个人道德法典表达的规范陈述。这在我正在使用的那种表达的背景意义上是明确的,我相信,没有人遇到双重用法的麻烦。有两种用法的理由是清楚的。我们将看到,为什么一种仅仅关系到意动情感构成的用法是重要的;但是同样也正确的是,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有正常的道德法典,除非他相信通过一种适当的方式,自己的意动情感态度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许不那么自然地说,只有当一个人有语言能力表达道德法典时,他才拥有它;如果一个人不想以任何“个人道德法典”定义把这个概念包括进来,我并不反对。我把它包括进来是因为它是一个事实,而且可以带来一个更整齐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