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胤先辩称:不同意撤销判决,要求驳回原告于忠民的诉讼请求。
田胤先与被告刘颖之间是合作投资系争房产,且对收益等作出了约定。与刘颖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刘颖名下,确认田胤先具有60% 所有权份额并未损害于忠民的权益。
被告刘颖辩称:本案没有赠与的问题,被告田胤先从未取得过系争房屋的物权。与田胤先之间关于系争房屋是合作投资关系,刘颖已按照双方约定给付田胤先270 万元,田胤先亦予以确认。原告于忠民主张撤销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刘颖在2012 年8 月30 日大连中院庭审时已向于忠民出具了本案系争的生效判决。新民诉法于2013 年1 月1 日实施,于忠民应当在2013 年6 月30 日前提出撤销权之诉,但于忠民并未提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综上,要求驳回于忠民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于忠民与被告田胤先系夫妻关系,于1988 年12 月28 日登记结婚,目前仍为夫妻。被告刘颖与田胤先于2009 年生育一非婚生之女。